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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已於115年5月26日修正發布「全國語文競賽舉辦原則」部分條文,並自115年1月1日起生效。
本次修正重點說明如下:
1. 競賽參賽人數調整
▪ 直轄市各語言各項(社會組含大專校院學生)參賽上限為 3 人
▪ 縣(市)各語言各項(社會組含大專校院學生)參賽上限為 2 人
2.競賽資格規定重要修正
原規定:「凡曾獲得本競賽決賽該語言該組該項第一名或於競賽年度近五年內二度獲得第二名至第六名者,不得再參加該語言該組該項之競賽;自一百零八年起曾獲特優者,不得再參加該語言該組該項之競賽。」
修正後改為:「競賽年度近三年內曾獲特優者,不得再參加該語言該組該項競賽。」
如對「全國語文競賽舉辦原則」尚有疑問,請洽教育部終身教育司
承辦人:闕小姐 電話: (02) 7736-6808
法規全文請參閱教育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https://edu.law.moe.gov.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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